问题 | 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
释义 | 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7号)以及《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未办理备案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经纪估价企业2009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0〕129号)要求,我会于2010年3月4日至4月30日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年度检查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检查 (一)年度检查对象 1、已取得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2、已取得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的分支机构。 (二)资料申报 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在3月4日至3月31日期间,使用单位数字密钥进入房地产信息系统完善“企业资料管理、分支机构管理、员工资料管理”数据,并于3月31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至我会秘书处。 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年检呈报表》(机构使用单位数字密钥登录“房地产信息系统”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后自动生成,打印即可。),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2009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4)至少一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执业登记牌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及加盖社保局印章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注:①2009年12月份前(含12月)申请执业的经纪人,提交2009年12月份的社保台帐; ②2010年1-3月份申请执业的经纪人,提交2010年2月份的社保台帐。 2、分支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1)《备案分支机构年检呈报表》(机构使用单位数字密钥登录“房地产信息系统”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后自动生成,打印即可。);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助理执业登记表》(机构使用单位数字密钥登录“房地产信息系统”对员工进行纳入操作后自动生成,打印即可); (4)每个分支机构五名以上(含五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助理执业登记牌原件。 注:异地机构在深已备案的分支机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总机构公章的总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 (2)加盖总机构公章的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盖总机构公章的总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加盖分支机构公章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检查: 1、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 2、伪造、变造、涂改、出租、盗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 3、经查实不符合备案要求的; 4、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5、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交年检资料的; 6、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为的。 (四)注意事项 1、凡同时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申报年度检查材料前应自行从2009年度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总额中剥离估价及其他业务所纳营业税及附加额。未按要求如实进行剥离的,视为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不予通过年度检查。 2、因客观原因不能在3月31日前按时申报年度检查资料的,应于4月16日前申请补检。依据《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补检合格的经纪机构基础分为0分,并扣减诚信分1-3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3、逾期未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基础分依据《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为-10分,列入房地产诚信系统“预警”名单;需继续开展经纪业务的,应重新申请备案。重新备案的经纪机构其“连续开展经纪业务年限”指标将自动归零,重新计值。 (五)综合评分 年度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具体业绩指标及所占分值如下: 1、连续开展经纪业务年限,占8分 2、本年度经纪业务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占25分 3、持有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牌》人数,占15分 4、持有效《房地产经纪人助理执业登记牌》人数,占12分 5、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份数,占10分 6、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总面积,占10分 7、已备案分支机构总数,占10分 8、上年度诚信评价分值,占10分 二、经纪从业人员年度检查 (一)年度检查对象 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深经纪人助理、经纪人助理。 (二)年检条件 1、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2、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记录 (三)资料申报 请各房地产经纪人员于3月4日至4月30日期间备齐年检资料,并于4月30日前携带年检资料报送至我会秘书处。 1、经纪人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年检,并备齐以下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牌年检申请表》(附件2)(已申请个人密钥的,应用密钥登录“房地产信息系统”“个人资料修改”栏打印申请表) (2)执业登记牌原件、身份证原件; (3)注销执业的,交回《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经纪人)》原件。 注:经纪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年检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需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经纪人助理(资深经纪人助理、经纪人助理)可本人申报或由执业机构代为申报年检,需备齐以下资料: (1)本人申报的,需携带身份证、《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经纪人助理)》原件办理。 (2)机构代为申报的,需准备以下资料: ①《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助理执业汇总表》(此表由机构用单位数字密钥登录“房地产信息系统”进行员工纳入操作,生成后打印即可。); ②《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经纪人助理)》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四)注意事项 1、房地产经纪人员需执业于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 2、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因故需暂停执业的,应在年检期间提出暂停执业申请,否则,将视为未参加年检。 3、不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申请注销执业,交回《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原件。 4、因客观原因不能在4月30日前按时申报年度检查资料的,应于11月30日前申请补检。依据《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补检合格的经纪人员基础分为0分,并扣减诚信分1-3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检查: (1)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登记牌的; (2)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中介机构执业的; (3)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4)被主管部门处以暂停执业或撤销执业处罚的; (5)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为的。 (五)综合评分 年度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具体业绩指标及所占分值如下: 1、房地产经纪人诚信基准分指标及所占分值 (1)累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间,占14分; (2)上年度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委托合同份数,占8分; (3)上年度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独家委托的比率,占8分; (4)上年度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比率,占10分; (5)上年度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居间合同份数,占5分; (6)上年度实际成交总面积,占10分; (7)上年度实际成交买卖合同份数,占10分; (8)上年度经纪业务实际成交率,占18分; (9)上年度累计获得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学分,占10分; (10)上年度诚信评价分值,占7分。 2、房地产经纪人助理(资深经纪人助理、经纪人助理)诚信基准分指标及所占分值 (1)累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间,占14分; (2)上年度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协助签订的委托合同份数,占8分; (3)上年度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协助签订独家委托的比率,占8分; (4)上年度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协助签订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比率,占10分; (5)上年度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协助签订居间合同份数,占5分; (6)上年度实际协助促成成交总面积,占10分; (7)上年度实际协助促成成交买卖合同份数,占10分; (8)上年度经纪业务实际成交率,占18分; (9)上年度累计获得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学分,占10分; (10)上年度诚信评价分值,占7分。 三、结果公告 年度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换领新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年度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可更换新的执业登记牌有效期标签。 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各房地产经纪人员积极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年检资料,做好网上申报工作,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