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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释义   一、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什么是质押权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权期限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
    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理由如下:
    质押权行使期限中期间的经过也属于抵押关系的法律事实部分。《民法典》第419条规定,质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则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质押权设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抵押关系应适用哪部法律,也即《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法律对于该法生效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能否适用。而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笔者认为除了抵押权设立这一法律事实外,还关涉期间的经过事实,所以虽然抵押权设立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但要判断抵押权的行使期限还要考虑期间经过这一事实,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审理的关于抵押权是否消灭的案件,其期间的经过也就发生在物权法实施后,即该抵押关系部分法律事实仍发生于物权法实施之后,仍可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物权法。
    以上就是关于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的相关介绍,对于质押担保大家可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同时要注意相关的内容,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进行债务债权的办理,对此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咨询一下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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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2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