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50条 法人资格的取得
《民法通则》第50条 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五十条【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8日 法函〔1996〕9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市政府经济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1991年7月12日,辽宁省沈阳宏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宏泰公司)与吉林省白山市经济技术物资协作公司(下称经协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松籽合同,合同规定,由经协公司供给宏泰公司松籽1O00吨。经协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白山市(原浑江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下称经协委)自愿向宏泰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担保书规定,“我委同意承担如下责任:一、监督公司履行合同条款,兑现合同;二、监督公司按合同规定使用‘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所拨定金、货款的使用;三、如公司不能兑现合同,发生违约,负责担保退还定金和经济损失”。主合同签订后:宏泰公司为履行合同汇给经协公司定金人民币50万元和货款421万元,后因松籽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宏泰公司向经协公司索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但宏泰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担保人经协委不是独立法人,应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根据。经研究,我们认为,经协委于1988年6月1日正式成立,有独立的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这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经协委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应否对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函》(1991年6月7日 法(经)函〔1991〕6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经字〔1991〕3号《关于处理以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开办企业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只有对其开办的企业审核不当或从其开办的企业收取资金和实物的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经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批准成立的。该规划办公室撤销后,联合体挂靠到上海社会科学院。在此期间,上海社科院并未从联合体获取过利益。因此,同意你院意见,责成上海社科院对联合体的债权债务予以清理,但上海社科院对联合体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此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 [2]《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 [3]《关于市政府经济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 [4]《关于处理以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应否对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