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税土地税减免政策 |
释义 | 一、房产税土地税减免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 1、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 1、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和土地税的计算 (一)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不需要每月申报,只要按年度或季度申报即可,申报期限跟一般地税税种一样,在申报期后次月10日内(具体以当地税务部门规定为准)自用房产纳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即:年应纳房产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率)*1.2%或=房产年租金*12%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 (二)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执行上各地不一样,按年、半年、季或月的都有,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产税土地税减免政策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内容介绍,大家应该知道了,房产税土地税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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