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商标权诉讼中的恶意怎么判定 |
释义 | 一、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通常认为,恶意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需要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某种具体的诉讼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或者以提出某项请求相威胁。 2、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3、具有实际的损害后果。 4、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也有观点认为,应当结合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对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作出适应性的解释,归纳为三个要件:“一是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二是故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三是致使其他人受到了损失”。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性并非在于提起诉讼本身,因为只要是权利人即享有诉权,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的提起在客观上所依据的基础并不存在或不稳固,任何一个理性的诉讼当事人不会认为其诉讼具有正当性。恶意诉讼与普通诉讼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起诉时主观方面的“恶意”。 二、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 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一般包括故意或过失,对恶意诉讼的范围应严格限定,过失应该排除在外[iii]。无论如何,“主观恶意”都是公认的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之一。毋庸置疑,商标权人提起侵权诉讼之时,其商标权通常都处于有效状态。那么,在商标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如何判定其在前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是否是基于“恶意”呢? 最高2004报告认为,“恶意诉讼中的“恶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可见,提起恶意诉讼的原告,首先,其主观上一定是“明知”状态,即明知自己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起诉并非基于正当维权的目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所谓恶意,是指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以有悖于权利设置时的目的的方式,不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意图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财产或信誉上的损害” 。 众所周知,主观状态着实难以用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多数情况下只能根据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予以推断。比如,在专利领域,“可以从三个方面推断行为人的“明知”状态:一是行为人的背景,包括行为人在该领域从事活动的时间及技术职务,在该领域的地位等;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如行为人伪造证据,或者为公开技术伪造保密协议,以起诉打击对方;三是其他因素。如行为人在诉讼外向人表明其诉讼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将明知没有新颖性的技术申报专利,并告他人侵权”。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恶意商标权诉讼中恶意的判定的相关知识,由此可见,恶意诉讼中的“恶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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