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见义勇为"司机撞人获刑 |
释义 | 广东省广州市一名司机“见义勇为”,却误把加油站经理当劫匪撞死,这一事件曾引发外界高度关注。今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当事司机蔡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市白云区某加油站准备加油时,见加油站员工唐某(精神病人)正追赶一名手拿挎包的男子,即本案被害人管某(加油站经理),以为发生了抢劫,遂驾车拦截被害人。当被害人逃跑时,蔡某驾车加速追赶,致被害人被其车辆碰撞压于车底后拖行数米,所驾车辆经采取制动措施并撞到路边树木后停止,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欲拦截被害人,但是追逐的二人既未持械,被害人也没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其使用车辆作为工具驱车拦截,有失妥当;在被害人欲逃离时,其变向、加速追赶,以至最大车速达到35.9km/h,远远快于普通民众通常奔跑的速度,其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人员,应当明知其行为会发生致人受伤的后果;被害人被撞倒以后,蔡某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以致被害人被车辆碾压、拖行,有放任被害人受伤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同时审理认为,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本案因蔡某误认为被害人是违法犯罪人员而不当使用车辆拦截的起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蔡某的犯罪行为给管某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庭计算被告人应向原告人赔偿丧葬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共计36200.5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蔡某家属自愿将人民币60万元存入法院代管款账户,愿意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或者补偿给管某家属,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 生命权至高无上 宣判后,该案承办法官丁某就案件判决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丁某说,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至高无上。被告人蔡某起初是有做好事的动机,但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能漠视他人的生命权。 丁某说,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法院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一方面要考虑案件发生的特殊性,被告人是本着善良的动机,在假想防卫的前提下实施的犯罪,在见义勇为与犯罪之间没有把握好分寸,是刹那间的突发犯罪,其主观恶性与其他暴力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大不一样,对被告人处以轻刑并适用缓刑,其审判要旨是要弘扬社会正气。另一方面,被害人也是无辜的,要同等地考虑被害人一方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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