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要怎样同时请求赔偿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要怎样同时请求赔偿 行政诉讼同时请求赔偿的方式是首先,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不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二、行政诉讼管辖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三、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规定有哪些 地域管辖权应当按照如下情形确定: 1.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2.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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