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2022最新典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例
释义 一、案例1: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非法敛财
    2014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警方初步查明,自2011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x利用xx投资公司及其在互联网上建立的“xx投资”网站,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含有虚假借款人和虚假借款用途等内容的贷款信息进行非法集资。根据网站数据初步统计,周x向全国30余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目前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余元人民币本金没有归还。
    周X集资模式:犯罪嫌疑人周x对外宣称其“xx投资”是从事民间网络借贷的P2P平台,吸引投资人创建账户并充值,随后其利用掌握的40多个虚假会员账户频繁发布虚构的借贷协议,以高回报吸引投资。由于贷款到期后平台会将本金加利息转入投资人的网站账户,并可顺利提现转入真实银行账户。众多投资人误将“xx投资”当作可靠的P2P网贷平台。但事实上,周x将其作为自己的融资平台,投资者资金全部进入的是周x的个人银行账户。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xx投资”网站发布的贷款协议中90%以上属于周x虚构的项目,并且其利用平台接收资金直接用于消费的金额十分巨大,仅2013年至今用以购买车辆等高档消费品的金额就超过2200万元,公安机关已查扣其购买的劳斯莱斯、保时捷等豪华品牌车辆8辆。侦查机关依然在全力追缴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人损失,并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等原则下尽快返还给投资人,减少投资人损失。
    
     二、案例2:利用P2P信贷投资模式犯罪
    2013年5月,邓某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某任运营总监。2013年6月19日,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
    邓某及李某确实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会超过6%,并且不能按时收回。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
    2013年9月至10月间,爆发P2P平台公司倒闭潮,投资人出现密集提现,导致东方创投出现资金链断裂。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1325名投资人共计公众存款人民币126,736,562.39元(约1.2亿元),投资人已提现金额为人民币74,719,587.96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人民币52,503,199.73元。2013年11月2日,邓某在走投无路情况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李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侦查机关历时9个月的调查取证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依法对“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和运营总监邓某、李某作出判决,判决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轰动一时、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东方创投案”,成为国内P2P自融平台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22最新典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例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在与网络有关的经济行为当中,我们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安全,防止自己信息的泄露,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法律网咨询相关律师。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4: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