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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业病鉴定办法由谁制定
释义   一、职业病鉴定办法由谁制定
    在我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负责制定有关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共同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
    
       二、职业病鉴定的相关要点
    根据国家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三、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何法律依据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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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