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质押的概述以及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
释义 |
一、权利质押的概述 权利质押的概述就是指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但不是一切权利都可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如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不具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不能在此上设立权利质押,如人格权、身份权、抚养权、继承权等。正因为如此,权利质押是由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不动产收益权及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权利质押的设定方式与动产质押的设定方式相同,首先由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然后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还有许多共同点,如质斩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实现的方式等。 二、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包括: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出质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权利证书交给质权人。 3.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权利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三、权利质押的注意事项 权利质押的注意事项有: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 4.对出质权利的转让问题,建立配套的风险防控机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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