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事务完成指定代理终止吗 |
释义 | 代理事务完成指定代理终止吗? 终止。 (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依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来源: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代理权终止的效果来源: (1)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就构成无权代理; (2)代理人对代理事务对相关人,如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有作必要的报告、移交的义务; (3)被代理人应收回授权委托书及其有关证明代理权的文本证件,代理人应当交回。 《合同法》规定不得终止的特殊情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其实委托代理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任务完成了就可以终止了,但是在《合同法》的有关的特殊的例外规则下也还是不可以终止的,大家要学会甄别这些特殊规定的条文。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