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纠纷起诉注意问题 |
释义 | 一、解决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约定打官司的法院吗? 可以。为了方便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于在与合同有关联的地方的法院起诉,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还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约定法院管辖的做法只适用于合同纠纷,而不适用于其他的民事纠纷。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二、起诉状该向哪个法院提交?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也就是在打官司确定管辖法院时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三、官司的“保质期”是多久?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是,还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或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就是1年;但如果身体伤害是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就应该适用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诉讼时效为3年的规定;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另外还需注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无论如何,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一回事吗? 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当事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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