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变更房屋产权不用缴税 |
释义 | 李女士:我与前夫结婚已8年,育有一子,同时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子登记在前夫名下。去年前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儿子随我生活,夫妻共同购置的商品房归我所有。 现我要将房产证变更为我的名字。请问,因离婚变更房屋产权证应不应缴纳契税? 顾律师:税法规定,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当事人需缴纳契税。离婚夫妻分割共同购置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自然发生变更,但是因离婚变更房屋产权证,与一般的房屋买卖是不同的,根据国税函(1999)第391号批复的精神,离婚变更产权,不需再征收契税。 王先生:我与前妻协议离婚,我将孩子(刚满8岁)的生活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孩子跟我前妻生活。可最近我发现,孩子的姓名全部被我前妻改了。我多次与前妻交涉,但她都不同意改回来,请问前妻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有效吗? 顾律师: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应由父母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缪先生:我1977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结婚。我妻子李某现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2003年11月,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买断工龄款43900元。我和妻子李某商量把这笔钱存入了银行。现在,我妻子李某起诉要和我离婚,并要平分我买断工龄款43900元。请问,她的主张合法吗? 顾律师:所谓“买断工龄”, 是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从你反映的材料来看,你的买断工龄款已实际取得,你与妻子并没有约定归你个人所有还是归你们夫妻共同所有。虽然《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没包括买断工龄款,但由于买断工龄款与破产安置补偿费属相同性质,《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妻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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