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详情: B公司一员工张某,在即将合同期满前,递给B公司一张8天的病假单;8天过后又递上一张另一家医院的10天病假单;10天过后再次递上第三家医院的9天病假单。医院均诊断为“颈椎病”。 B公司系一家外企,提供给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都很高。《规章制度》仅约定病假工资为原工资的80%发放。张某的工资为5万元人民币每月。 那么,B公司是否只能任由张某长期请病假而无限期地延长合同终止期呢? 法律规定,合同期满终止的,如出现“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都得顺延至以上期限届满。 B公司为此咨询本律师,本律师给B公司以下咨询意见: 1、发律师函至上述三家医院; 2、修改《规章制度》; 3、派人上门看望张某; 4、发函给张某; …… 律师建议: 本案中,B公司最大的被动之处是没有用足法律给的权利,实属遗憾!法律规定病假工资可以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企业在经营中,常因不懂法律,不懂规避法律的风险,而“伤得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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