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种强迫劳动类型用人单位将受处罚 |
释义 | 【案例】 2003年12月,申诉人吕某不服被诉人某印刷厂对其作出“厂内待业、停发工资”的决定,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工作,补发被剥夺劳动权利期间的工资补贴及福利待遇。 吕某是某印刷厂老职工,从事装订工作。因长期劳累,患有较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2003年10月,印刷厂为赶任务,让职工连续多日加班,从2003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止,吕某当月累计加班已达40小时。吕某因劳累,腰病发作,遂向车间提出26和27日双休日不再加班,到医院检查治疗。车间只同意其休一天。当日吕某即到合同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休一周,并开出诊断证明。为了厂里任务,申诉人只休息了两天,就带病上班,并交了病假证明。车间主任表示,其周日未加班按旷工处理,并于30日写出对其“厂内待业”处理意见。之后两个月内,印刷厂停发吕某工资,每月只发部分生活费。 【法规】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解读】 该案例中存在严重强迫劳动行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值得指出的是,像本案中这样强迫劳动的问题不是个别现象,在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家庭小作坊中,强迫加班,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现象相当普遍。不久前发生在山西的黑砖窑事件就是典型强迫劳动案件。 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表示,下周二《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用人单位如果存上述4类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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