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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略谈改进地方农业立法
释义
    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农业经济,促进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是地方农业立法的基本目标和主要功能。在新的形势下,地方农业立法尤其要注重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经济包括农业经济已经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在大的阶段转折时期,我们要在把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预测农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立法,使法规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农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农业法规体系是一个系统。现在农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不是法律法规简单的拼凑,重要的在于该体系内部的各项法规内容必须相互协调,特别是母法与子法、主要法律与附属法规之间的配合,使法律法规不仅有适用的先后次序,在内容上也相互协调,从而构成一个严谨有序的整体。如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我省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实施办法,出台了《安徽省林地管理条例》。这样,针对一类问题、一个事项,既有基本的立法来确定原则与框架,又有具体的配套法规确定实施的具体标准与办法,整个法规体系相互贯通、相互配合,推行起来就会更加顺畅,法规的效力也会大大提高。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交织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其地域性特征明显。由于我国幅源辽阔,各地资源禀赋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因此从本地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是地方农业立法的必要与关键。在立法选项上,要考虑本地区农业经济运行中急需进行法律规范的重要事项,做到急用先立;在规范的设置上,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充分顾及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程度,以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就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言,东部相对于中、西部地区、南方相对于北方要发达一些,如国家法律中就某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规定了处罚的幅度,在地方制定该法的实施办法时,西部地区就不能学东部的省份取上限进行规定,一般宜选择幅度内的下限,以避免罚款过度,当事人尤其是农民无法承受而难以执行。
    法规区别于政策文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具有稳定性。为保障法规稳定性,需要对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科学的预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规范,使之不仅适应实际需求,而且发挥导向作用。安徽2000年在制定《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时,就是在总结本省林地流转的实践、分析未来的发展趋势、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本着既有利于林地成片规模开发,又注意保护林农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林地的流转进行了超前的规范,顺应了保障林地与发展林业经济结合、发挥林地资源优势的大趋势。
    我国已加入WTO。地方农业立法要逐步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向国际规范靠拢。在修改《安徽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时,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删去了有关对国有种子企业进行扶持的条款,将其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同等对待;同时,利用WTO中的“黄箱政策”规定,增加了国家对种子研究给予支持的条款,这样使我们的法规,在符合多边贸易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条件下,给农业以富有效率的支持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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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