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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
释义
    摘要: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性标志。从符号学上而言,商标本身仅仅是一个符号,是一个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符号。商标的作用是在消费 者与生产者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以弥补二者对商品信息的不对称。
    消费者通过长期的使用对于商品有一个信誉等级的划分,具有较高信誉的商标就与高质量的商品之间存在一种特定的联系,这种特定的联系帮助消费者将自己喜欢的特定的商品从来源不同的相同或相似商品中区别出来,满足了自己选购特定商品的愿望, 同时,拥有较高质量产品的企业通过消费者对其商标的认可而获得可观的收入,从而使企业在竞争者中立于不败之地。可以说我们的生产经营模式、生活方式已经和商标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商标甚至成为了一个国家竞争力的特殊表现形式。
    如今,互联网的出现,给商标权带来了挑战。网络的这种便利性、无国际性的特点及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特性,导致网络下商标所有权的争议层出不穷,网络 侵权行为复杂多样,许多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出现,目前主要有因域名、网页链接、 搜索引擎等商标实用形式导致的各种纠纷。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社会生活中的进一步普及,无疑会有更多新的商标纠纷形式出现。商标在网络上的应用发展到今天,除了以商标为域名建立网页外,已经出现了很多新的被商标权人用来提升其商标知名度的方法。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商标权人将自己的商标以网络超文本链接的形式在其它网站上作广告。顾客想要了解商标的相关信息时,只要轻轻点击这个商标进行链接,就会很快进入该商标所属公司的网站或者介绍该商标的网页。
    众所周知,搜索引擎是对互联网上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供使用者查询的系统,它能够帮助使用者在茫茫的网海中搜寻到所需要的信息。也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功能,商标权人为方便消费者了解、查询其相关信息,买下与其商标相关的搜索关键字,使自己的商品信息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及时出现在搜索结果列表中。通过上述介绍的几种在网络上对商标使用的新形式,商家扩大了其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增加了盈利。
    此外,商标在互联网上的使用,还可以作为商标在使用中获得显著性以及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而在网络空间利用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来招徕注意力,显然是一条便捷之道,这种用他人商标提高自身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网络的超地域性可以让商标权人的商标出现在世界各个网络可以触及到的地方,此时,网络极有可能成为侵权者的帮凶。 尽管域名具有与商标相似的便于记忆和识别的特征,域名作为网络虚拟空间 的新生事物与传统的商标相比,还是有着很多的不同之处:
    第一,两者的主要作用不同。商标是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表示商品或服务的 来源的;而域名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立的,在因特网上用于解决 IP 地 址对应的一种方法。
    第二,两者的唯一性强度不同。商标的唯一性强度较弱。当不同法律主体所 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根本不同时,二个或二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也可能 是合法的;同一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都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的唯一性则是绝对的,即不论法律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也不管其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他们都不可能注册相同的域名。域名的唯一性没有地域限制,这种唯一性是由因特网上的域名管理系统来决定的。
    第三,两者权利获得的限制不同。商标注册机构在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求其按照相应的分类标准,明确记载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要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而域名注册除因申请人本身的法律属性而在选择顶级域名或二级域 名时受到限制外,所有从事商业运作的域名申请人均无须申明其经营活动的内容, 更不需要明确记载商品或服务的种类。
    第四,两者排他性的基础不同。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 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性的依据,并且这种排他性是相对的。在域名问题上,只要按时缴纳少量域名注册费和相应的域名延续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与所有已注册或将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
    第五,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折衷方案。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
    第六,两者获得途径不同。商标注册是由各国的专门机构各自依据本国法律独立进行的。商标注册所需的审查也仅以国家或独立的法律区域为限,从而存在着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根据其各自的法律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的可能性。域名注册由处于不同国家的注册机构按照统一的英特网域名管理规定各自独立进行。只有当有关域名尚无人注册时,该域名才能被注册,因而使得每一个已 注册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如何更好的对网络商标维权,除了在立法方面加强相关的法规制定,填补立法空白外,还要寻求行政保护,并鉴于网络的技术性和网络自治的精神,要加强网络商标侵权的预防性与自律性措施,强调外力强制解决与网络自律并重。
    此外, 由于网络自身的全球性,纠纷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益,为避免各国管 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冲突,我国应加强国际层面的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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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