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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抚养费数额可商定或依法确定
释义
    大埔县的李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由于对小孩由谁抚养以及抚养费等问题争执不下,最终走上法庭。去年年底,一审法院判决准予李某和张某离婚,小孩由女方张某抚养,男方则每月给付张某抚养费5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2月,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理链接】给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抚养费应定期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具体给付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而言,对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若其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若其无固定收入,给付数额将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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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8: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