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票据的行为 |
释义 | 一、什么是票据的行为 票据行为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每个票据行为不因其他票据行为不合法而受影响。例如票据上虽有无行为能力人的签名,并不影响其他签名者的效力。票据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签发和流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票据上签名的行为人仅对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负责。票据行为可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前者为出票,它是制作票据的原始行为;后者如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等。 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作成票据或交付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共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依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另一个是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票据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出票行为。只有出票行为完成以后,票据才能进入流通。 二、票据行为有哪些基本特征 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三)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四)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五)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照《票据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是票据的行为的相关知识,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你对票据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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