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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金有哪些类型
释义   一、定金有哪些类型
    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债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这种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
    2、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为债之成立的证明的定金。
    3、违约定金,其性质和作用与违约金相同,都具有间接地保证合同履行的效力。
    4、解约定金,这种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其丧失定金所有权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用双倍返还定金来实现合同的解除。
    5、立约定金,是在订立合同前而交付的定金,其目的或效力在于保证在此之后订立正视合同。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的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数额: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三、定金与保证金的区别
    (1)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3)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4)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定金的类型还是比较多的,包括了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类型,因此我们在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定金有哪些类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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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