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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偿保管合同的债权责任需要承担吗
释义   一、无偿保管合同的债权责任需要承担吗
    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委托帮忙代管物品的情况很多,一般不会收费。这种免费保管的行为在法律上叫“无偿保管合同”。一般情况,只要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不存在过失的话就不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尽到责任或由于过失而发生意外,即便是“免费保管”,还是要赔偿。
    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的,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是否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虽说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较轻,但保管人还是应该尽到与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义务,所以,只要尽了一般义务,能自证其无重大过失,便可以免赔偿责任。但如果有重大过失,还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无偿保管过程中义务分类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一般有3种不同的标准:
    一是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稍微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
    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是指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而如果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在进行无偿保管合同的时候,当事人是需要根据相关的保管合同的规定来进行保管的,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无偿保管合同的债权责任需要承担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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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