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联7年维权功不可没 “死刑犯”终判无罪 |
释义 | 历时七年之久、轰动全国的“江西新大地案”日前尘埃落定。12月2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后近三年,最终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消海南中院于2003年作出的一审判决,此案的两名主要当事人———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涂景新及其妻子王慧艳无罪。 此前,海南中院曾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判处涂景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慧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一审中,涂景新、王慧艳夫妇被认定贪污公款人民币2556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696万元。 一审冤案震惊全国 涂景新,1958年生,江西省安义县人,原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下称新大地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其妻子王慧艳原系新大地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涂景新于1987年开始经商。1993年为承租江西省展览馆并将其改造为综合商城,涂景新挂靠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机设公司),成立新大地公司。双方约定:海南机设公司不出资也不派人管理,只出具相关资信证明,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新大地公司由涂景新独立出资经营。新大地公司虽然注册时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制,但实属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民营企业的无奈之举,俗称戴“红帽子”。自始至终,海南机设公司除出具有关材料收取借名费外,没有作任何投资,没有承担任何风险,也从未派人参与过新大地公司的经营管理。 1999年1月,新大地公司与海南机设公司“脱钩”,在江西省工商局办理了企业性质变更手续,摘掉了头上的“红帽子”,还原为本来意义上的私营企业。可是,就在双方“脱钩”10个多月后,1999年11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涉嫌贪污国有资产、挪用公款等罪名将涂景新夫妇逮捕并提起公诉。迟至2002年7月,海南中院才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8个月后的2003年4月25日,海南中院作出了本文开头所述的判决。 海南中院的一审判决迅速震惊了全国:一个民营企业家,怎么犯起了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获罪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并因之脱逃?涂妻王慧艳一直在协助涂景新打理企业,更非国家工作人员,怎么也犯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这起死刑案的背后,到底蕴涵着什么? 终审作出无罪判决 一审判决之后,深感冤屈的涂景新夫妇不服,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2004年3月2日,海南高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一审存在诸多疑点,二审开庭后长时间作不出判决结论。直到2006年11月7日,海南高院再次进行了开庭审理。2006年12月22日,海南高院终于作出了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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