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有共同被告吗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有共同被告吗 行政诉讼,可以有共同被告。如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 二、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有什么案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包括哪些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又可称为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诉讼有共同被告吗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行政诉讼是可以有共同被告的,当你出现漏告的情况时候,法院也是会有通知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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