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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除斥期间简单例子
释义
    一、除斥期间简单例子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除斥期间可以约定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例如,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三、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典》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
    7、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8、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
    9、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因此除斥期间其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中,但因为其权利过大,于是设立除斥期间制度,在该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除斥期间简单例子的相关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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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