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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情况
释义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根据《破产法》第13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包括三种:
    (1)普通债权人。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依法都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比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他们可以是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没有表决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才有表决权。
    (3)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2、哪些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
    (1)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
    (2)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3、债权人会议成员法分类
    按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分类,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了存在法律规定无表决权的情形者外,都享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主要包括:
    第一,债权尚未确定,而人民法院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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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