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情况 |
释义 |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根据《破产法》第13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包括三种: (1)普通债权人。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依法都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比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他们可以是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没有表决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才有表决权。 (3)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2、哪些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 (1)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 (2)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3、债权人会议成员法分类 按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分类,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了存在法律规定无表决权的情形者外,都享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主要包括: 第一,债权尚未确定,而人民法院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享有表决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