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能否自行做伤残鉴定 |
释义 |
一、人身损害能否自行做伤残鉴定 受害者可以单方面委托鉴定,但人身损害可能因为对方有足够理由反驳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二)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三)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四)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五)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六)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三、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是否可以撤销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能否撤回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三大诉讼法均未对这个问题进行阐明和指导。 作为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司法部2007年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只是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和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作了规定,对此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示。 通常而言,较于一般的言辞证据,鉴定意见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司法实践也表明,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度通常比较高。司法鉴定以其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中立性,成为捍卫司法公正的科学卫士。 一般来说,受到人身损害的受害者,是可以向责任人索要一定赔偿的,但是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伤情后确定。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人身损害能否自行做伤残鉴定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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