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伤残评定是什么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 二、各地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事故的伤残赔偿大都依据该标准等级程度的确定来确定赔偿额。 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三种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伤残鉴定针对不同的案件需求需要有具备不同专业技术的人员来进行,其学科知识涉及面广。 三、广州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评定应该什么时候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 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当人身受到伤害需要申请赔偿时,当事人最好到权威的鉴定机构做一个伤残等级情况鉴定,以避免后续在争取赔偿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伤残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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