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考虑哪些问题 |
释义 | 2012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今年起在深圳超生一个子女,罚款数额为219030元,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条例》出发点无疑是为遏制超生现象,但要让人缴得坦然,罚得公平,还需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收费之外,有无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对超生者,除了收取社会抚养费外,还应由“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但深圳的《规定》却没有体现。而且,即便体现这个要求,对“单位”人进行了双重惩罚,但对没“单位”的,又该如何处置? 其二,意外而生的孩子,如何收取社会抚养费?这里的“意外”,包括因强奸、未成年人偷尝禁果等因素导致的小生命降生。他们本身就是受害者。因为,收与不收,就是个问题。如果不收,就可能被恶意钻空子;如若收取,对真正的受害者来说,不仅有失公允,对他们本身也是二次伤害。 其三,对于低收入人群,怎么收取?既然以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作参照,那就要考虑这个事实。如果仍然按照平均值收取,这不仅对这部分人群不公平,更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大影响。让一个家庭陷入生存困境,不是惩罚的初衷。 其四,对个人收入甑别也是个问题。很多人除了有台面上的收入,还有看不见的灰色地带。而这部分往往是其收入主体,但查实难度大。如果不能查清,所谓“对超出部分按照二倍加征”就不可能也无法得到严格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去年在4城市对名人、富人超生现象所做的调查显示,虽有高额罚款,但他们当中竟有10%超生三胎以上。当罚款不起作用,超生必然会沦为富人的游戏。法律尊严被富人用钱赎购,这显然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戕害。 收取社会抚养费之目的,一为惩戒,二为警示。但如今,以执行政策之名,行“创收”之实并不少见。深圳这一《条例》引发热议也在于此。如何消弭网民对《条例》是否会被部门利益绑架的担忧,关键是不让罚款“去向成谜”。这需要在制度层面做努力。譬如,将抚养费统一纳入国库。一旦相关部门无利益可图,就没有了“为罚而罚”的滋生土壤。同时,修正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另外,还须完善处罚条款。尤其对无单位超生者,如果仅仅以罚代惩,往往会“刑不上精英”。而“精英”的恶示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负能量更大。这方面,有很多经验可资借鉴。比如,建立“黑名单”公示制,与企业和个人诚信度挂钩等,以此代偿无单位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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