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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没有承租人补偿标准
释义
    一、有没有承租人补偿标准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这类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在征收拆迁中享有依法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该实施细则中对公房的补偿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公式,对公房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补偿比例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征收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其中,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什么是承租人
    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其主要合同义务为:(1)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3)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三、承租人违约赔偿
    对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的租赁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赁期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承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以上是一篇关于“有没有承租人补偿标准”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有没有承租人补偿标准,除此以外,还有承租人的概念以及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对于 承租人,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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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