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 1、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2、“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通知”已作废。 引用法条: [1]《解释》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三十条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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