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减免税企业需提交报告 |
释义 | 笔者昨日从黄埔海关驻常平办事处(以下简称“常平海关”)获悉,2010年第一季度即将结束,目前仍有一些企业未向常平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特别是对存在减免税货物,近期又打算办理新的减免税备案、审批的企业,如果未按规定及时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其新的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海关将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海关工作人员告诉笔者。 常平海关同时提醒广大企业,随着经营状况的好转,企业到海关办理业务的种类不断增多,应密切关注海关的各项政策,切勿因疏忽而影响正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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