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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张方式
释义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张方式
    (一)协商议价
    在行使优先权条件具备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协议就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抵偿给承包人。这种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效率。
    由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和普通债权受偿,发包人与承包人议定的价格会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权益,若折价过低,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也将随之减少。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协商议价的方式仅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进行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定价规则。若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受损,可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行使撤销权。
    (二)诉讼或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最常见的方式,通常在主张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的同时一并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认对承包人修建的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行使优先权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承包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未一并主张确认优先权,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将“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就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设置特别程序,故无法像行使担保物权一样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而需要先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取得相应的执行依据后再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就建设工程进行处置。
    (三)发函
    承包人能否以书面函件的方式主张优先权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该种方式可行,理由在于:第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以发函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二,允许以发函方式主张权利更符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和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的立法初衷。承包人处于弱势地位,若其不能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达成一致意见就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行使权利,增加了承包人的维权成本,也违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设立的初衷。该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部分法院的认可(附案例)。承包人以发函方式主张优先权须注意:函件必须有明确的主张优先权的意思表示,同时要对已通知发包人进行举证。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获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发包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承包方在6个月内起诉并未超过时效。
    (二)虽然该建筑上设有抵押权,但是该抵押权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权,只有购房的消费者可以对抗。所以在购房消费者得到赔偿之后,工程款优先权可以行使,且在抵押权之前。如果拍卖后的价款仅能赔偿购房消费者的,那么之后的权利都无法补偿。
    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怎么确定
    (一)《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尽管优先受偿权系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优先受偿权,保护的不仅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还有效保护工人工资和材料商的货款,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但因为开发商地位强势,实践中开发商为筹措资金,往往将在建工程抵押至银行贷款,而银行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出具承诺函放弃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迫于压力而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张方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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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