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法庭程序 |
释义 |
一、劳动仲裁法庭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仲裁庭调查时可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根据需要也可以传证人到庭,并告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责任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应承担提供有关证据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5、首席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评价、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6、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7、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应记录在案,由仲裁员署名; 8、仲裁庭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9、对于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案件,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以及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10、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 11、仲裁庭闭庭后,书记员应将仲裁庭庭审记录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校阅、签名。当事人认为自己的陈述和意见有遗漏和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最后,仲裁庭庭审记录应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二、劳动仲裁裁决效力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三、劳动仲裁开庭需要什么 1、开庭时带上身份证,以备确认身份。 2、相关证据的准备。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3、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最好复印一份,便于仲裁庭陈述及在辩论程序中方便使用。 4、仲裁请求当地包含薪水、赔偿、福利事项的,先计算好单位应该赔偿数额和计算的依据。 5、自书一份陈述材料或提纲,防止庭上有所遗漏。 6、案件复杂的情况建议请一位代理人。 综上可知,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劳动仲裁开庭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一定要提前准备好,这样才能打好一场胜战。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劳动仲裁法庭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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