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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程序终结的事项
释义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事项
    按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要注意还有以下事项:
    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债务人企业而言,在管理人办理完注销登记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
    3、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如果还存在未完结的诉讼或者仲裁的,管理人仍需要处理遗留事务,并不能在此时就终止执行职务。
    4、对于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或者没有完全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人而言,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无权向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股东提出偿债请求。
    5、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对债权人未依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6、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按照程序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在有的国家称为债权的追加分配。
    7、对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漏洞,如破产欺诈等行为被发现,法院仍可受理,并采取适当措施对利益受损人予以救济。
    
    二、担保的类别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一)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二)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三)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三、与破产程序终结的事项有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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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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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