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认定短信属于《电子签名法》认可证据 |
释义 | 一、法官认定短信属于《电子签名法》认可证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形式多样,其中包括了数据电文,如电子邮件、传真等,手机短信也属于此列。短信作为现代通信技术的产物,在法律上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 2.《民事诉讼法》将其归入书证范围内,认可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然而,短信的易灭性特点要求其保全方式必须特殊。 3.可以通过转化为书面形式,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指导,采取勘验及笔录方式,甚至通过公证手段来固定其内容,以确保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短信的保全必要性 1.由于手机短信易被删除或丢失,包括操作失误、恶意删除、存储容量限制等因素,其作为证据时,保全变得尤为关键。 2.有效的保全方法包括: (1)将短信内容转化为书面形式; (2)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勘验制作笔录; (3)公证等。 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止证据丢失,确保短信在法庭上的证明力。 ![]() 三、短信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1.短信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被法庭接受的基础。 2.手机短信易于修改、编辑且不留痕迹,因此在法庭上使用时需谨慎。 3.应当通过综合分析,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利用短信证实事实,又排除虚假信息,以确保裁决的准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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