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他合同的基本效力 |
释义 | 导读: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原因关系与给付关系”的独立性理论与第三人给付合同的“原因关系与给付关系”的独立性理论共同构成了“涉他合同独立性理论”。 “涉他合同独立性理论”基本内容包括:原因关系可导致给付关系的产生;给付关系一旦成立,相对独立于原因关系;在特殊情形下,给付关系受原因关系的限制。此理论既坚持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原因关系和给付关系相互独立,一般情况下给付关系不受原因关系的制约;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给予给付关系的独立性以必要的限制,防止出现不公平的社会后果。 依据涉他合同独立性理论,涉他合同的基本效力如下: 1、第三人利益合同: (1)由于给付合同相对独立于原因合同,第三人基于第三人约款直接取得合同权利。第三人有直接向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权利,第三人亦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接受给付。 (2)债权人根据补偿关系有权请求债务人其向第三人给付,但不能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给付,因为根据第三人约款,债权人已将此利益处分给第三人。 (3)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或给付有瑕疵或加害给付给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时,第三人仅有权通过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因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给付关系,仅具有履行利益,而不是实际拥有的完全债权。第三人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称为“双重请求权” 。 2、第三人给付合同: (1)第三人约款生效后,第三人直接承担向债权人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亦有对第三人请求直接给付权利。 (2)债务人根据补偿关系有权为保障或实现债权人利益,请求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或赔偿。 (3)当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 (4)第三人可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拥有抗辩权,与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相对应。 以第三人承认作为涉他合同的对第三人生效条件,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又保护了第三人的意思自治。第三人作出承认的方式,既可以明示,又可以默示。但默示主要是通过行为推定的方式,沉默除特殊情形不能作为涉他合同的承认方式。承认既可以对债权人作出,也可以对债务人作出。承认作出的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在合理期间作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拒绝须向债权人作出,债权人有义务将此表示通知债务人。这样规定强调了涉他合同的原因关系,此时涉他合同对第三人无效,给付关系亦未成立,所以第三人的拒绝应通过债权人作出。同理,在第三人给付合同中,第三人拒绝应向债权人作出。 编辑推荐: 涉他合同纠纷案 涉他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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