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法有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是如何的 |
释义 | 合同法有名合同法律适用 在当事人意思不完备时如何适用法律。民法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和《合同法》的总则,对非典型合同均有适用余地;其次应说明的是,不同类型的非典型合同即有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其中有的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即类推适用,有的则采用结合说或者吸收说,等等。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况: 其一,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有四种类型: (1)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即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符附和典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尚附带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例如,甲商店向乙酒厂购买散装酒,约定使用后返还酒桶。属于买卖合同附带借用合同的构成部分类型。对此,原则上仅适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 (2)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者不负任何对待给付的合同。例如,甲律师事务所与乙饭店订立“包租”10个房间的合同,乙负有提供办公房间、午餐、清扫房间和洗涤办公用品的义务,甲负有支付一定对价的义务。其中乙的给付义务分别属于租赁、买卖、雇佣诸典型合同的构成部分。对此,应分解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部分的典型合同规范,并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调和其歧异。 (3)二重典型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担任乙所有的大厦的管理员,乙为其免费提供住房。其中,甲的给付义务为雇佣合同的规定。 (4)类型融合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以半赠与的意思,将其价值50万元的图书以25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乙图书馆。甲的给付同时属于买卖和赠与。对此,原则上适用两种典型合同规范:关于物的瑕疵,依买卖合同的规定;关于乙的不当行为则按赠与的规定处理。 其二,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所谓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于此场合,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如甲在某景点旅游,相继发生故障,送乙处维修,同时为不耽误游览,向乙另租相机一部适用。关于相机的修理,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则;关于相机的租赁,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则。另一种情况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个合同的效力或者存在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或者存在。如果造纸公司出租自己的部分厂房于某家具制造公司,并收购后者的下脚料,作为造纸原料。二公司间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存在依存关系。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分别判断,但在效力上,一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者解除时,另一合同应同其命运。[1] 合同法有名合同分类特征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5.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有名合同应用功能 立法者筛选某些合同在法律上确定其名称和规则,即有名合同,这些合同往往具有典型性,例如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代表,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的代表等,所以又称为典型合同。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大多为任意性条款,因此并非干涉当事人的契约自由,而是为实现合同法的效率价值追求,例如当事人可以直接对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予以加减,而不必浪费交易费用在同类事宜反复磋商上,即使基于当事人有限理性所产生的合同漏洞也可以由法律臻于完备,减少法律纷争。但是,各国合同立法中有名合同的范围呈现扩大趋势,且部分有名合同还含有较多的强制性规范,例如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等,这些规定则反映合同立法的公平价值取向,因为此类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或缺乏足够信息,或处于不平等地位,成为需要法律倾斜性保护的弱者。旅游合同也具有这种特征,“旅游为一种无法展示样品,且无适试用方法及无法库存之无形商品,其本身带有很高之不确定性”,同时旅游包含食、宿、行、游、购、娱等多种内容,一般旅客对于陌生环境中这些事项难以透彻了解,在这种信息不对称基础上是不能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协商,因此,应以强行法的方式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规则的选择,即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关合同规定,而无名合同则依据《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旅游营业人通常提供以下两种类型的服务:其一为自助旅行的旅客提供诸如旅游信息咨询、旅行线路规划、办理出入境手续,代买机船票,预订住宿饭店等;其二为旅客统一提供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服务。前者应依服务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买卖、委托以及居间等有名合同予以规范;而后者,即狭义上的旅游合同,却与各种有名合同都存在一定异同,例如旅游营业人以自己名义或旅客名义办理相关手续以及与其他服务人员订立合同等行为类似与委托、行纪等合同,但是营业人自行安排各类旅行活动,不受旅客指示约束,更无报告义务,又与之相异;营业人为旅客介绍交通、膳宿、购物和旅游等各项情况的行为又类似于居间合同,但是营业人往往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服务主体订约又与之相已;旅行营业人“招徕”业务并负责旅游全过程的行为类似于承揽合同,也因此早期德国法院将旅游合同认定为承揽,1979年修订德国民法典时将其列入债编各论第七节“承揽合同和与其类似的合同”,但是营业人“先收费、后接待”与承揽合同的完成工作后给付报酬的作法相悖;旅游营业人提供旅游服务应属于服务合同,东德民法典就将其归于第3编第4章“服务”项下,但是服务说又与绝大部分服务并非营业人提供的客观事实相悖。可见旅游合同应为一种兼具委托、行纪、居间、承揽和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而旅游合同特殊性决定上述有名合同任一或全部都难以有效调整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所有内容。 合同类别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合同法有名合同”。法律发展飞速发展,合同法律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尤其是经济高速发展、合同自由被普遍认可的当前时代,合同类型极速扩张,合同法律制度的局限暴露无疑。基于此,笔者以有名合同为基点,兼从应然和实然两个角度对其分类和排序问题做了一些探讨。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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