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界定 |
释义 | 一、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界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6.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四要件指的是: 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刑几年 操纵证券市场罪至少判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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