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案例】 女职工C某1998年2月与中外合资的酒店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C某不服,一是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收入会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因此,应当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析】 《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办计字[1990]21号文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哺乳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此案例中,虽然酒店与C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是C某怀孕、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合同期应该延长至哺乳期满。 【结论】 (1)酒店撤销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2)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至C某哺乳期满。 编辑推荐: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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