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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在担保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用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在担保法中是怎么规定的?法律网小编为你介绍。
    留置在担保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担保法》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以上就是留置在担保法中是怎么规定的介绍。《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行使留置权。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那么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拓展阅读
    
  • 担保法质押担保时要注意哪些
  • 担保法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 担保法留置权是否需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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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