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可以调解的情况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可以调解的情况 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如下: 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 2、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3、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4、行政指导案件。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遵循法律位阶原则,制定诱导性法律规则、政策;或者依据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与政策,针对特定相对方,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并施以利益诱导,促使相对方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之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5、行政不作为案件。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其特定的行政职权和责任,作为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 6、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行政征收案件。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8、行政补偿案件。所谓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附随效果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以公平原则并通过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9、被诉行政行为有瑕疵,但不宜判决变更或撤消的案件。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之处或有瑕疵,但判决改变或撤消具体行政行为代价过大,也可以考虑通过平衡当事人的利益,通过调解予以解决。 二、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事宜外,不得采用调解方式,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原因有两个,一是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有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因此,具体行政行为要不合法,要不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或存在其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第二,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当事人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 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中的规定来看,一般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并不适用调解。但在该法第六十七条中又有格外的规定,若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话,那还是可以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因而,说行政诉讼是否能够调解,还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是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可以调解的情况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以上9种案件适用于行政诉讼调解,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情况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调解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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