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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释义
    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中国处于“三法鼎立”的局面。三部旧合同法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他们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从合同管理制度的产生来看,它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要求和观念,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而且,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是不能予以规定的。原经济合同法设有“经济合同的管理”一章,而新合同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取消合同管理一章,只规定第127条列入总则。可见,从立法体例上看,相对于旧法而言,新合同法已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二)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中国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程序,一方面,这一缔约制度包含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双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约与承诺制度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又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实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三)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新合同法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
    原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条)。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至于口头合同和其他各种非书面合同是否应被法律允许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采取非常宽容的态度。该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并且新合同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对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也予以认可。应该讲,这是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不仅适应了现代商业运作的便捷和经济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四)在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一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
    原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从立法语言上来看,经济合同法规定较强硬,涉外经济合同法较之有所松动,但二者均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有权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新合同法第1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可见,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五)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新合同法对可撤消合同范围的规定。
    所谓可撤消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撤消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大陆法国家大多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消合同的范围。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请求,撤消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可见,我国民法并未将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作为可撤消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的,这一点与国际通行立法是有差距的。而新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使可撤消合同的范围扩大到了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达到了与国际接轨。
    (六)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体现合同自由。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得以实现。合同违约金在原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不同的规定。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应起到威慑合同违约的作用,因此违约金的作用应是惩罚性,赔偿性仅居第二。(见经济合同法第31条)涉外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只能用以赔偿损失,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均无权对对方进行惩罚。(见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新合同法基本上采纳了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观点,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表现出很大程度上的任意性(见新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可以做出事先安排。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也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于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从根本上说是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而原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作用的观点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向合同违约责任制度渗透的倾向。因此说,新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七)在平衡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即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意志较国家意志优先适用。
    一部详尽规定的合同法均要求当事人的意志无条件服从国家意志,无异于国家在替当事人订立合同。新合同法较好的处理了二者的关系,允许当事人的意志在一些条件下不同于国家意志,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规定了大量的“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条款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条款。
    2、新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意志不明时,某些国家意志才得以适用。例如新合同法第306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不能优先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不明、其意思内容依法不能确定时,才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空白的补充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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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