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应包括抵押担保债权 |
释义 | 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其显著特点是: (1)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具有权利义务的预置性,这就为公证书执行上的预置性转化为执行上的现实性提供了可能; (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3)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上述抵押权的特征可知,抵押合同是具有给付货币(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而变现为货币)或物品(经与抵押人达成协议,以抵押物抵作价款)的内容的,只要抵押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抵押合同有关的抵押担保给付内容无疑义,且双方在抵押合同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抵押人愿意就抵押物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抵押合同就应该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抵押权人就可不通过诉讼程序而用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申请直接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对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我们实践中的商品房买卖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均具有此特点,因此,均可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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