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对部分鉴定结论有争议,或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结论论证不够充分、准确,经司法机关决定,可以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应七日内,复杂、疑难的应十五日内完成. 有下弄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超出核定范围鉴定或司法机关临时特聘的鉴定人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虚假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同其它证据存在矛盾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它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8)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律师依法介入收集证据后尚未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为解决举证问题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因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产生争议的,司法机关应当决定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不能由原鉴定人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