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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五子女未妥善赡养母亲 法院判决履行赡养义务
释义
    原告胡某某与五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系母子(女)关系,五被告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告之夫去世后,其即由五被告赡养。近年来,原告由被告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四人每人3个月轮流赡养,被告罗某甲2011年、2012年、2013年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及零用钱920元。另查,近年来原告身体多病入院产生医疗费,该费用由被告罗某乙、罗某丙承担,住院期间由被告罗某丁、罗某戊护理。近年来,因原、被告双方因赡养事宜发生争执、产生矛盾,致使原告未被妥善赡养,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五被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判决:1、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5日前每人给付原告胡某某生活费300元,五被告每月共给付原告生活费1500元;2、医疗费凭发票由五被告各承担20%。
    法官说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原告所称的赡养费是指生活费,本案中,五被告均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其应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另外,原告年事已高,且无劳动能力,近来身体多病导致生活困难,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生活费的标准,本院结合本地区生活标准、被告的给付能力、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原告生活费每月需要1500元,该生活费由五被告均摊。原告诉请医疗费,应根据医疗票据,除医疗保险报销的以外应由五被告均摊。原告诉请护理费,原告有五个子女,子女对父母应尽到赡养扶助义务,故应由五子女轮流承担护理义务,本院对原告要求护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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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2: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