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
释义 | 【案情】 2010年10月26日,杨某进入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设在武汉市武昌区的办事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杨某交纳社保。2012年3月23日,杨某提出辞职申请,并于次月23日离职。经核算,杨某在社会保险个人窗口缴纳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养老保险费合计6596元、医疗保险费合计2978.52元。 2012年5月30日,杨某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支付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 本案经仲裁后支持杨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于2013年9月判决。 【法院观点】 一、关于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非法用工,该状态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非法用工满一年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时消除,故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向杨某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非法用工的违法状态消除之日起计算,即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法律规定的用工一年期满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一年。 因此,公司应当自2010年11月26日起每月向杨某支付双倍工资至2011年10月25日,并视为自2011年10月26日起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支付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故公司应当支付杨某自行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附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小结】 在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上,经内部会议在近期统一口径认为: 一、关于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最多可以从入职后一年起算。即其仲裁时效可达2年。 二、双倍工资差额,最多支持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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