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假释期间冒充公务员诈骗
释义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是一个关于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假名字、假工作――身负“假释令”的赵姓男子,谎称自己是北京人,浙江温州市政府公务员,通过江湖“算命先生”认识一名女子,以买房、创业、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该女子70余万元,而其骗来的钱大部分被挥霍在网络赌博上。
    31岁的赵某来自青海,大学毕业后处于无业状态。
    2012年6月初,赵某通过温州城郊的一名“算命先生”,结识了被害人周小姐。赵某假称自己叫“新华”,北京人,是温州市市政府的公务员。
    “大学生”、“而立之年”、“北京人”、“公务员”――这几个关键词为赵某在周小姐心中树立了一个:有文化、成熟、工作稳定、大城市来的可以托付终身的另一半形象。
    再经过“算命先生”的“合婚”,赵某和周小姐认识二十多天之后就建立了恋爱关系。
    2012年7月至10月间,赵某以低于市场价,能购买到温州某城郊商品房、以办理房产证、投资一鸣奶吧、给单位领导送礼等名义,陆续骗取了周小姐70余万元。期间,赵某归还被害人周小姐13余万元,但将大部分赃款用于向他人购买“网络银子”,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周小姐的钱大部分来自家里人的积蓄,为了支持赵某买房、创业、工作晋升,周小姐又向亲戚朋友处借钱给赵某。因不见赵某积极为买房、投资奔波,却整日消磨在电脑前面,周小姐起了疑心,双方为此起了争执。
    2012年10月23日晚,被害人周小姐及其家人将赵某扭送至公安机关。这下,周小姐才知道自己被“骗得深深”――赵某曾因诈骗罪于2008年 8月4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0年12月9日被假释,刑期至2012年10月22日止。赵某不仅姓名、工作、来历都是假的,两人认识的时候赵某还处在假释期,让周小姐更想不到的是,赵某在老家,还有一个5岁大的儿子。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应予处罚。此外,赵某在驾驶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同时,法院撤销了赵某的假释,与原犯诈骗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据悉,赵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诈骗罪案例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诈骗罪案例
    为“碰瓷”诈骗不惜自残
    假“牛黄”诈骗案 犯罪人获刑7年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8:4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