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东兴市、上思县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责任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责任,是指本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违法违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的监察工作,受理对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由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法制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行政许可事项台帐,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机关相关科(股)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法制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的合法性审查和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主要领导对本岗位的行政许可行为负直接责任;对本机关重大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负领导责任。 (二)分管领导对本岗位的行政许可行为负直接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负领导责任。 (三)相关科(股)室领导对本岗位的行政许可行为负直接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负领导责任。 (四)直接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各自承担的职责和责任大小,分别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不按规定制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或不予公示的,由相关科(股)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移送行政许可材料或反馈许可结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或不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理由及救济渠道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五)现场检查考核,勘验人、鉴定人提供虚假或者错误的检查勘验、鉴定结论的,由勘验人、鉴定人承担责任;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弄虚作假,造成许可错误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七)审定人授意审核人更改事实、证据,或者未能纠正审核人审核中的明显错误的,由审定人、审核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八)审定人改变或不采纳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许可错误的,由审定人承担责任; (九)对应当提交机关集体讨论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提请讨论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承担过错责任; (十)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出现错误的,由会议主持(决定)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与人员负连带责任;但是,声明保留意见的除外; (十一)监察、监督人员接到举报或发现行政许可错误,不及时报告并调查处理的,由监察、监督人员承担责任; (十二)因管理混乱查不出责任者,由机关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第九条 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律依据,擅自或变相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的; (三)不按规定制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或者不予公示的; (四)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五)不按规定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移送、审结许可申请材料以及反馈许可结果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许可而不许可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许可而予以许可的; (九)擅自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十)不按行政许可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越权许可的; (十一)泄漏许可过程中知悉的申请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十二)不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三)监察、监督人员接到举报或发现行政许可错误,不及时报告并调查处理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追究行政许可责任; (一)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主动报告行政许可过错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四)因过失导致行政许可过错的; (五)因领导责任和连带责任的; (六)其他情节轻微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一)行政许可人员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行政许可过错的; (二)行政许可人员因执行领导的命令、指示、决定,而导致行政许可过错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责任: (一)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决定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判决、裁定生效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责令履行 行政许可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 (三)违法施行行政许可导致行政赔偿的; (四)抗拒调查,销毁、藏匿证据资料的; (五)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同一年度内同一行政许可行为发生两次过错责任追究的。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施行行政许可,导致行政赔偿的,本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任何方面的评优、评奖,扣发当年年终奖金,当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前,不得提升职务;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前,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责。 第十六条 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作出追究处理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追究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本人。 当事人对追究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追究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在一个月内作出。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处分的有关申诉程序办理。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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