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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举例
释义
    一、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举例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又称“有偿契约”,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
    
    二、双务有偿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 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约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是以履行一定义务为代价的。因此,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
    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约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是以履行一定义务为代价的。因此,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它区别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向受赠人赠与财物并不以对方承担一定义务为条件。
    三、所有的无偿合同是单务合同
    有偿借贷合同只有给付的对价关系,而无义务的对价关系。它无须适用合同抗辩制度。有学者认为:“一个契约的法律性质究为双务契约与否,应就其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否负有互为给付关系而定,不应因其是否为要物契约而受影响。依传统见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规定:”租赁,因租赁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则租赁契约亦将成为片务契约矣!此种思考方式纯从形式而立,忽略于互为给付的实质上关系,是否妥适,不无研究余地。“笔者以为,倘若不将双务合同的区别标准定位于是否对价义务关系,而定位于是否对价给付关系,则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本质区别。因为,对价即代价。有偿合同双方的给付互为代价。于是乎,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虽有许多共同点,但是合同的抗辩毕竟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这一命题不能成立,“所有的双务合同亦均为有偿合同”这一命题则可以成立。因而,双务合同可适用有偿合同的一切规则。三、单务合同的含义既然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立概念,既然双务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存在对价义务关系,那么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16.如果按照“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之观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均为一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
    然而,各国的立法以及我国现行规定均非如此。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但它决非仅仅表现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之双方均存在合同约定义务。依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各国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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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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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18: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