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挪用资金罪的特征
释义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具体侵犯的只能是单位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侵犯处分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单位的资金。资金包括以货币形态表示的人民币、外币和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股票、国库券、债券等,而不包括单位的物资设备和处于实物形态下的财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所谓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包括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归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因执行职务而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被挪用资金的用途,挪用本单位资金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此种情况的挪用资金行为,是指行为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个人一般性的开支,如买房、买车、治病、旅游观光、偿还私人债务等,而非用于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依照此种情况定罪,还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2)挪用资金超过了3个月未还。如果挪用时间不满3个月,不构成犯罪。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数额较大和进行营利活动是必备要件,但没有“3个月未还”这一挪用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使用挪用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时,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即使不到3个月即全部归还的,也要定罪。挪用资金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这里的营利活动,是指合法的营利活动,如挪用资金从事生产、经营、存入银行获息等,但不包括非法的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其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非法活动包括一般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如走私、非法经营、赌博、嫖娼等。考虑到这种情况社会危害性大,法律未作数额和时间上的限制,即只要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不论数额是否较大,挪用时间是长是短,都构成挪用资金罪。尽管法律上对此种情况未作数额的限制,但挪用数额的多少与挪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直接联系着的。为此,前述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规定以挪用本单位资金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数额。
    
    所谓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2000年7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过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使用。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使用本单位的资金,但准备日后归还。携带挪用资金潜逃的,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永久占有单位资金的意图,不能定挪用资金罪,而应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李某任县物资机械公司经理期间,于2003年8月5日,私自以公司名义用公司房地产作抵押在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12万元,未入公司帐而用于个人经营。至案发前,李某分三次将贷款利息结清,并偿还贷款本金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应如何定性,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之行为应定为贪污罪。理由是: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理的身份,私自用公司财产作抵押以公司名义贷款,所贷款项本应属公司财产,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入帐而用于个人经营,属于侵吞公司财产,该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贪污罪具有非法占有公款(事物)的故意和目的,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但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
     本案中,李某作为公司经理,用公司名义所贷款12万元,虽未入帐而用于个人经营,但其数次归还该笔贷款的利息,并依个人能力已归还部分贷款本金,足以证明李某对该笔贷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而李某之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但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使用该贷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故应定为挪用公款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4 19:01:48